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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04 22:27   作者:365bet注册网址    来源:政府办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5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起多元化补偿机制,基本形成符合我县县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有效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三、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严格执行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地方多元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全面完成5个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偿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启动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开展县级公益林补偿试点。逐步将全县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重点路渠林网林带林木和城市、村镇周边重要地段、主要景点区以及其他地区需要保护的林地、森林、林木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加强全县天然林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各镇政府<注: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湿地。启动退耕还湿工作,新造水源涵养林0.2万亩,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现状调查,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11.7万亩湿地保护管理。启动黄栗树湿地公园建设,加强襄河治理,努力增加县城生态湿地面积。(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委<粮食局>、县规建局、县水利局;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

   (三)水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荒草圩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水库的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滁河、襄河、黄栗树水库、马厂河、小马厂河及其重要支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探索建立地区间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筹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规建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粮食局>、县发展改革委)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偿。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结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25度以上坡耕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梯田、严重沙化耕地及零星分散耕地退出基本农田,进行造林绿化,争取纳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范围。推进生态农业建设,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偿政策。制订并出台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的使用,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县农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规建局、县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对我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产局、县环保局、县规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粮食局>、县地税局、县林业局)

  (六)强化重点生态区域补偿。在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蓄滞(行)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补偿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产局、县规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粮食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

  (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滁河、襄河、黄栗树水库、马厂河、小马厂河等河流为重点,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方式,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产局、县环保局、县规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粮食局>、县林业局)

  (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产局;参加单位:县水利局、县林业园林局、县农委<粮食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建局)

  (九)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积极参与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实现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开展地区间、河流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分配的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免费和有偿配额。执行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等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县规建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林业局、县农委<粮食局>)

  (十)促进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对生态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保护修复的村组,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加大对贫困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和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优先支持贫困村组实施防护林建设与恢复及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向我县贫困村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且被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庄,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地质灾害“以奖代补”政策实施避让搬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粮食局>、县林业局)

  (十一)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县环保局、县规建局、县水利局、县农委<粮食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力度,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镇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狠抓工作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政策资金向我县倾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推进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举措、细化任务,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县审计局和县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县环保局要依法开展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督察等行动要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并加强结果运用,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时,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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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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