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全复字〔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7-17 15:09   作者:丛震    来源:政府办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申请人:安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局长。
申请人安徽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领域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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