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民宗局) | 
    联系电话 | 
    0550-5182475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 
    办理时限 | 
    每年 | 
  
  
    | 办理地址
     | 村(居)委员会 |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其他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人民政府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填写《五保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每年年底一次性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