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交通部二OO三年第二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确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
2.合理更新补植措施的。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或者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转呈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
2.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
3.根据申请材料由县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对部分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审核;
4.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一、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更新砍伐护路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二、 申请书(包括: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更新砍伐树木种类、数量和砍伐期间施工安全组织方案等;
三、护路林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及合理的更新补植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