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证主体必须是具有收购生鲜乳业务,并在本县范围内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2、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3、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4、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5、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6、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7、有卫生管理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8、有完善的养殖档案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见申请书);
6、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见申请书);
7、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与被收购养殖场的合作协议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9、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0、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申请书上需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