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3、《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1、项目具备备案、核准、可研审批条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县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图
承办机构:投资科、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0550-5012992(投资科)0550-2301085(审批科)
监督电话:0550-5011955
法定时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时限:登记表1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7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后修改材料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可研审批时的申报材料;
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