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2、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水申请材料;3、主管部门对取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2、皖价费(2004)13号、滁价费(2005)86号
收费标准:地表水0.06元/方;地下水0.10元/方。
1、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6、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地表水0.06元/方;地下水0.10元/方。 1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2、皖价费(2004)13号、滁价费(2005)86号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1、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2、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申报材料:1、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6、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水申请材料;3、主管部门对取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2、皖价费(2004)13号、滁价费(2005)86号
收费标准:地表水0.06元/方;地下水0.10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