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建设单位行文上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4、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可作为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未通过的则终止许可程序。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1)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的论证范围内开展工作。(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③取水水源论证;④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⑤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⑥水资源保护措施;⑦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⑧其他事项;⑨水资源论证结论。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审报条件: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1)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的论证范围内开展工作。(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③取水水源论证;④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⑤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⑥水资源保护措施;⑦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⑧其他事项;⑨水资源论证结论。
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建设单位行文上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4、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可作为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未通过的则终止许可程序。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