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八、十一、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十五、十六条。
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审批;4、发证。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两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八、十一、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十五、十六条。
申报条件: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两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审批;4、发证。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230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