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须知
一、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和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林资[2006]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木竹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得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二、申办条件:申报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要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有加工机械设备、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安全消防设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首先要有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明,然后到我局资源林政股领取《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按表中要求如实逐项填写,并由所辖林业站签字盖章,送我局审查批准、交费、发证。
四、具体要求:
1、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设在林区腹地,应集中在当地村、镇所在地。
2、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无采伐凭证的木材。所有收购的木材均要有合法的凭证,若收购居民房前屋后的树木,必须要有镇、村两级证明,以说明其树木的来源。
3、 所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在平时经营加工过程中,都要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并按《全椒县木材经营加工登记台帐》表中所列内容逐项及时登记填写,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4、 严禁从疫区调运松材,一经发现就地焚烧,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 所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严禁经营加工松科类木材。若申请在松材线虫病疫区设立松木经营加工的,或申请设立以松材线虫病等疫木为原料的加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疫木定点安全利用批准文件后,再按以上有关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如果无批准文件擅自经营加工松类木材的,将坚决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6、 所有调出调进的木材及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备有《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等手续,否则一经查出按章处罚。
7、 经批准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接受林业、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12月份应主动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徽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的年审,如变动经营加工范围或场所的,应及时重新申报,办理换证手续。
8、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凭证经营,如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一经查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条的规定,视其不同情节,关闭或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