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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设立
事项名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办理部门
国税局
联系电话
0550-2301168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地址
政务中心4号楼国税局窗口
相关表格
在线咨询
在线申报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3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
2011
〕
47
号)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不收费
OA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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