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①在全椒县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全椒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②在全椒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在线下载或到县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晚22点一次日晨06点)施工申请表》;
2、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确认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提出初审意见;
3、县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晚22点一次日晨06点)施工申请表》;
4、县政务中心窗口审批
《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晚22点一次日晨06点)施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