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填写《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2、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车用CNG气瓶安装报告复印件(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车用气瓶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车用气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气瓶批量检验报告(原始尺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以上2-5项需提供原件查验,证件办结后原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