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每台压力容器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1份,加盖公章;
2、每台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和最新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首页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提供查验,并提交复印件1份,(聘用记录页须有使用单位公章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5、压力容器所有安全技术档案原件(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等);
6、压力容器的参数数据表、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7、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