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部门 |
环保局 |
联系电话 |
0550-5190080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时限 |
经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地址
| 政务中心2号楼3层306室污控股 |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其他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②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③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④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⑤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⑥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防雨、防污的运输工具;
②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③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① 审查材料。根据审查情况,判断核发级别。
② 由国家或省级核发的出具审查意见;
③ 由市级核发的,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在必要情况下,需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④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 财务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④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⑤ 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工艺技术条件和相应设施、设备、场所;
⑥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
⑦ 由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