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 人社局 | 联系电话 | 0550-503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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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一万元以下当天结算,一万元以上至两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两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B区大厅医保中心22、23、24、25号窗口 |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