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有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个(黄色纸质)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和单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书原件
4、单位停保减少表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6、一寸照片两张
7、档案袋一个(黄色纸质)